依戶籍法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下列何種原因,得不為遷出登記?
(A)結婚
(B)入矯正機關收容
(C)除役
(D)出國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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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387), C(37), D(53), E(0) #386178

詳解 (共 6 筆)

#2436361
因為服役,不用遷出,現今除役(免遷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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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019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16

【公布日期】民國104121

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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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003
請問服役不必遷出, 那除役也不用遷出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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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049
因為服兵役的人,才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之外之處所服役,但無需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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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364
戶籍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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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15
請問C為什麼要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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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2582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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