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阿摩線上測驗
3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1/26)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5757&KeyWordHL=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 ) 查看完整內容 |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1/29)
原本題目: 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幾人: (A)三十人 (B)二十五人 (C)四十人 (D)四十五人 修改成為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幾人: (A)三十人 (B)二十五人 (C)四十人 (D)四十五人 |
5F Jay Tsao 大四下 (2020/02/2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 1、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3、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5、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法條重點 A. 招收超過五兒童以上適用之。 B. 家長自由參加不強迫。 C. 人數以15至25人為原則。身心障礙至多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