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各校之體育活動,除依有關規定實施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 中、小學每週應至少實施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三次。
二 中、小學之課外運動可列入彈性課程,必要時得與綜合 (社團) 活動配合實施。
四 各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並酌辦體育表演會,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
(D)並未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原名稱: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第 13 條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A)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二、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團體活動時間配合實施。(B)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第 14 條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D)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C)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時,適度納入運動行程。
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之規定,以下有關各校之體育活動應加強措施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