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若某大學校務會議成員總額為一百五十四人,則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多..-阿摩線上測驗
6F Chichan Shi 高三下 (2012/06/01)
大學法的第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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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6/29)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