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的教育課程:
家庭教育法 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
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