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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B)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考試院定之
(C)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每次均為三年
(D)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由地方政府定之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林珮甄 高一上 (2011/03/02)
(B)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 (C)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看完整詳解
5F
李柏油 大一下 (2012/05/19)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沒看過...內容
6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5/19)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 20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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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T 高三上 (2013/05/14)
與『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作個區別

第8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