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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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9/03)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66 條 第一項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7 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