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第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 三分之一。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