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第 八 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第 十四 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第 十二 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依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審定決議分為通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