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央標準法
第二條(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非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所使用之名稱?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