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規定(憲法22之性質是『人民行使自由及權利時,不能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未明文規定)
1.社會權 2.抵抗權 3.穩私權 4.知的權利 5.新聞自由 6.姓名權 7.婚姻與家庭制度
9.契約自由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有以下:
1. 婚姻自由
2. 姓名權
3. 一般行為自由
4. 性行為自由
5. 契約自由
6. 身體權
7. 隱私權
8. 人格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9.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10. 名譽權
11. 收養子女自由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22 條非憲法明文列舉權利? (A)商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