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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下列何種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明確性原則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xxxOlivia 大一上 (2013/12/30)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0月4日解釋爭點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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韌性淡定勇氣 高三下 (2018/07/16)

釋字第 712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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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花 大一下 (2019/10/10)

釋字第712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節錄

惟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