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彈劾總..-阿摩線上測驗
1F Ann 高二上 (2012/02/17)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同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另外,「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規定: 第1點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院民、刑各庭庭長,應就該庭裁判中精選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送請院長核可後,交資料科刊登司法院公報。並分送各庭庭長及法官參研。 第3點 法官發見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五人以上聯署準用前則之規定。 第4點 資料科對於前二則精選...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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