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部 委
署局
分屬分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依據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署」、「局」名稱所適用的機關是: (A)一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