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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提案後,聲請下列何者審理?
(A)行政院、政務委員
(B)司法院、大法官
(C)監察院、監察委員
(D)考試院、考試委員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2/01/04)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看完整詳解
5F
Taotieh 大二上 (2019/05/26)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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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3072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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