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本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99年5月7日修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幼童專用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車後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B) 幼童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身心健康,並於每年八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符合職業駕駛體格標準。
(C) 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縣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縣府。
(D) 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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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30), C(315), D(54), E(0) #189397
統計: A(108), B(130), C(315), D(54), E(0) #189397
詳解 (共 4 筆)
#980362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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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44
資料來源:臺南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三、幼稚園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處,托兒所為本府社會處。
四、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辦理下列事項:
1.幼童專用車申購或變更同意書核發事項。
2.幼童專用車過戶、領牌後備查事項。
(二)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幼童專用車購置審核及發照事項。
2.幼童專用車定期及臨時檢驗事項。
3.幼童專用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幼童專用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本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本府。
六、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七、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幼童專用車臨時檢驗。
八、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加漆標誌,並應於駕駛座兩側加漆本府核准立案字號。
九、幼童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身心健康,並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符合職業駕駛體格標準。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對幼童專用車駕駛員應負督導管理之責。
十、幼童專用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車前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一、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十二、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本縣警察局不定期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實施檢查。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S.出這種題目真的是太.....我想出題者在沒有看到答案前,應該也是答不出來,我看連承辦此業務的人員也不見得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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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63
c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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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764
2013/1/3, 廢止原「臺南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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