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狹義的共犯是以正犯的犯罪為前提,參與了正犯之犯罪,又叫參與犯,而依新刑法,包含了教唆犯、幫助犯
刑法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依據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 施行的修正刑法,教唆犯是屬於: (A)共同正犯(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