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9條第3項 勞方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A )對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B )、( C )對
第一項第一款(指派調解人)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D)...
第一項第一款(指派調解人)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D)錯
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