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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可以提出彈劾案與罷免案,但兩案還須經由何種程序才能迫使總統下台?
(A) 彈劾必須再經由司法院憲法法庭之審理
(B) 罷免必須再經由任務型國民大會之決議
(C) 兩者皆須再經由全國公民複決投票通過
(D) 兩者皆須再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atherine Ch 高二上 (2011/11/23)
中華民國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原依憲法本文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決議,頗有西方彈劾制度下、上兩院之意,然而民選而草根性重的國民大會,卻與菁英色彩的上議院南轅北轍,頗受批評;後來歷次的修憲中,先改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最近一次修憲,改由立法院1/2以上立委提案且須2/3以上立委同意通過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 雖然有謂經過戰後50年的實踐,此制度其實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蓋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門檻過高。然而,此種高.....看完整詳解
2F
TS-孜劭 國一上 (2018/06/08)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8)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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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可以提出彈劾案與罷免案,但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