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下列何者非為資賦優異學生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申請之 主..-阿摩線上測驗
1F Nathan Chen 高一上 (2015/02/25)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