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