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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校長不得任用與其有下列何種親屬關係者,為該校之職員或命該教師兼行政職務?a.校長的堂妹 b.校長的姨母 c.校長的外甥女 d.校長夫人的姪女。
(A)abc
(B)abd
(C)bcd
(D)abcd。
教育法規與制度
-
97 年 - 嘉義縣九十七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筆試[選擇題]試題 #2503
答案:
C
難度:
非常困難
0.11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馬自達
小六上 (2010/12/12)
在民法中,近親關係由「親等」來表示: 父母與子女之間為一等親, 祖父母與孫兒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為二等親, 伯叔姑姨和侄(甥)兒女之間為三等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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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19則討論
17F
羅美倫
高一上 (2014/01/17)
校長的堂妹 不是四等血親嗎?
檢舉
18F
羅美倫
高一上 (2014/01/17)
不是也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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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Chris
高二下 (2014/05/23)
四等血親 三等姻親的是教評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校長不可任用配偶或三等以內血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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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校長不得任用與其有下列何種親屬關係者,為該校之職員或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