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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A)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B)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C)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D)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Dylan 國三下 (2015/01/05)
第 32 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看完整詳解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A)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B)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C)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D) 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