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A)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B)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C)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D) 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第 32 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