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審議委員會的工作:評審協諮 (評審鞋子XD)
評鑑 審議 協調 諮詢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下列何者為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