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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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e-Chun Wang 高一上 (2014/06/08)
第17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
I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 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 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 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 前項(17 I )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