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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
(A)職務管轄
(B)指定管轄
(C)普通審判籍
(D)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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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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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四 大四下 (2014/07/24)
(A)職務管轄->依訴訟性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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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2/07/12)

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解釋/判例】21年上2717【相關法規】§18§510§557;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568
5F
Cremonson 小三上 (2018/07/01)


第 1 條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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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