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C)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
(D)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


答案:C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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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7/27)
民訴法第 46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阿四 大四下 (2017/03/28)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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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6/22)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X;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X;得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C)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O)
(D)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X;依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所定,事實得斟酌)

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 (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 4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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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2/07)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1.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然為違背法令的條件。

2.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77-1條(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的反向解釋得廢棄之。

3.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78條(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故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才為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