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幾個月內不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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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8/05)
(A)四個月(O) (B)三個月(X) (C)二個月(X) (D)一個月(X)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合意停止訴訟→(意{心} 4 筆畫,4 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