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下列有關此項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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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5/10)
民法§250(違約金之約定及效力)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252(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因此,除當事人關於違約金之種類另有訂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或其他約定外,無論是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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