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抗辯權發生主義
民法 第 144 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裁判字號:29 年渝上字第 1195 號(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 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 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A.債務人得拒絕給付B.非請求權消滅
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 (A)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