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法第379條380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A)半年
(B)1年
(C)2年
(D)5年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11/26)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5/05)
民法第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知2逾10消滅)
5F
Jamie 高三下 (2016/06/12)

關於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與價金之支付原則上應同時為之 
(B)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原則上其買回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C)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具有相同之品質 
(D)拍賣之應買人其應買之表示,於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104 年 - 員級鐵路人員考試、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22159答案:B

§388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實際商品要和樣品的品質一樣

§395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出價較高者為得標

§369買賣標的物 與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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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3)
37 依民法之規定,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稱為:

(B)買回 現在停止中就是我可以買回(事實上不是買回是退款)  承認就是不停止 變成無條件 不退款


(D)5年

依民法第379條380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依民法第379條380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