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6 條 (親權-代理)I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留意:沒有「檢察官」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第1086 條 (親權-代理)I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留意:沒有「檢察官」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086條】:原則:I. 父母是他們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意味著父母有權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其未成年子女處理法律事務。例外:II. 如果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且根據法律不得代理,則法院可以根據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根據法院的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4條】:原則:I. 如果父母都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者父母去世而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接受職位,那麼應根據以下的順序指定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順序:阿公啊罵(一起住的)>哥哥姊姊>阿公阿罵(沒有一起住的)
例外:II. 如果不能按照上述順序指定監護人,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選擇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作為監護人,並可以指定監護的方法。請求權人:檢察官、親屬、主管機關、關係人注意:在法院選定特別監護人或更改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與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則在法院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其監護人。
依民法規定,原則上,下列何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A)與未成年子女同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