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下列何者?
(A)僱傭
(B)承攬
(C)委任
(D)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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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596), C(22), D(4), E(0) #338314

詳解 (共 3 筆)

#314605
第四百八十二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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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69
公司接case(承攬)>完成一定工...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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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264

第六百六十七條   (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

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五百二十八條   (委任之定義 )

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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