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建議選項(A)郵購買賣
修改為:(A)通訊交易
原本題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係指下列何種行為? (A)郵購買賣 (B)訪問買賣 (C)分期付款買賣 (D)定型化契約買賣。 修改成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係指下列何種行為? (A)通訊交易 (B)訪問買賣 (C)分期付款買賣 (D)定型化契約買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