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相關法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需要課土地增值稅? (A) 兄弟相互贈與土地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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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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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0)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0 條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三、被徵收之土地,全免。四、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 機關者,全免。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 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領 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但以下列 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平均地權... 查看完整內容 |
5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4/01)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