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28&flno=125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未記載受款人者,其效力如何? (A)以執票人為受款人(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