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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之規定,選舉權人須現在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至少多久以上, 始能為選舉人?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Grace Cheng 國三上 (2012/02/02)
選公職人員------四個月以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L 大四上 (2022/03/21)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1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2 條
1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2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之規定,選舉權人須現在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