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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上限
(B)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拍賣
(C)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扣留之物應變價發還者,於二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國庫


答案:C
難度: 適中
1F
Joyce Yo Yo 高二上 (2011/10/22)

★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物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其所有權歸國庫。


2F
fofx 高二下 (2016/11/15)

(A)

扣留之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上限  (兩個月)

(B)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拍賣 (應即發還)

(C)

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

扣留之物應變價發還者,於二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國庫 (一年)


3F
白白 大二下 (2021/11/02)
  • 第 38 條  扣留 

    1.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3.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