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處分:
(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解說:本題重點係「行政契約」。
題目看清楚~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該契約之效力原則上為何? (A)全部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