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
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
原本題目: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 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四 修改成為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課程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 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四
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課程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