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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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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0 臺灣省各級農會_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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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101-20 臺灣省各級農會_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296 |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101-20 臺灣省各級農會_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296
年份:
101年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前段的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專門製造與銷售照明設備的G公司與農民林甲訂立一筆耕地買賣契約,未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該耕地買賣契約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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