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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共有耕地之分割,特就分割後之宗數有何限制?
(A)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B)以共有人協議自由定之,不予限制
(C)不得超過分割前宗數
(D)依法院確定判決之宗數


答案:A
難度: 簡單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9)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共有耕地之分割,特就分割後之宗數有何限制?(A)不得超過共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