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7條-1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 :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長為: (A)二年(B)五年(C)十年(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