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多久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阿摩線上測驗
3F Zhli Lin 高一下 (2012/09/11)
第 16 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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