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9條: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三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
106.03.14修正第9條條文之淨資產總價值為「百分之三十」。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運用範圍,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