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25條,信託業『絕對禁止』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業辦理有運用決定權之業務,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A)購買本身所發行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