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其財產得列為何種支出自所得額中扣除?(A)..-阿摩線上測驗
2F sunsun (2023/12/14)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6-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第 4-3 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17 條 1.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