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立法者增定刑法第227條之1[4],也就是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讓原本可能受到有期徒刑的「18歲以下」之人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執行,但並非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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