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本得向債權人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惟該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後,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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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Max Lin Wi 高一上 (2013/10/20)
第 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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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喬惠秀 小四下 (2016/01/25)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新台幣十萬元 (下同) ,乙與丙約定由丙代乙清償其中之五萬元,甲亦同意。 問題: Q1‧甲可否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Q2‧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則如何? Q3‧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時則如何? 依題意,乙、丙所簽訂的民法第301條規定之債務承擔契約,於債權人甲同意時,該契約即生效力。 A1.甲對乙之金錢債權5萬元部分,其債權人即變更為丙,原債務人乙於5萬元債務部分,脫離債務人之地位,債權人僅得對丙請求該5萬元之債權,不得對乙請求清償該5萬元之債務。 故甲可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A2.按民法第3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即隨附於債務之抗辯事由,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