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此謂留置權之:
(A)從屬性
(B)獨立性
(C)不可分性
(D)代物擔保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Faye 快快考上 國三下 (2012/11/08)
第932條(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看完整詳解
2F
蕭叮咚 國一下 (2020/06/22)

代物擔保性(又稱物上代位性)相關規定:

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先後)次序分配之。

抵押權原則上應附著於抵押物而存在,如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權原則上亦應隨同消滅,但是在例外的狀況下,如因抵押物的滅失而受有賠償金的話,抵押權的效力仍是及於賠償金

例如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而在乙的房屋上設定同額抵押權以擔保五百萬元的債權,而乙的房屋因為鄰居丙失火燒燬,則丙給付給乙的賠償金,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甲仍可扣押這筆賠償金。

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此謂留置權之:
(C)不可分性

第931條(留置權之擴張) 你沒錢 我留置


﹝1﹞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2﹞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A)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D)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B)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此謂留置權之: (..-阿摩線上測驗